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