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