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