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