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