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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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