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公布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