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