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