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六章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相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通用航空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通用航空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撤销其通用航… 第三十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对诚信评价记录好的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依法减少检查频次或者豁免检查;对诚信评价记录差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