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通用航空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