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