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