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