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