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