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