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