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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4年12月2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33号令)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录:1. 本规定术语解释(略) 2. 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对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的最低要求 3. 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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