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从事活动时,有权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