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该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经营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