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相关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后10日内,重新申请领取。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