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该经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