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未申请变更的;

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3年以上的,或者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