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1式3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筹建申请书;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2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