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