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