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