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