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遗失,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有关报刊发布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领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