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或者被撤销,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交回经营许可证,并到原工商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