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其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项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