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乙、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