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手续和条件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