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手续和条件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