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