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