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