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申请报告;

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