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