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同步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的5日内,将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