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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第三节 备案

第四十三条 B类通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定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备案信息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应当提前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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