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