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