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