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信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揭发检举通信行业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