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使用的统计资料,必须以本单位统计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