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通信统计中涉及到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