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通信行业统计资料由信息产业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的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布。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对外公布通信行业统计资料。通信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由其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