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通信行业各单位应当健全通信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实行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的审核制度。各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审核后送综合统计机构复核,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上报。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供统计资料,提供后发现有误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