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